友蝶小秘书2020-3-12 15:57:03浏览:次
某企业2019年底周年年会时,奖励了4个对企业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。其中1人为公司副总【同时也是公司股东之一】,另外3人为公司高管,4人人均薪金收入18万元/年。奖品为40万元的小汽车一辆。经过公司财务人员的测算,公司副总2019全年应缴纳89480元的个税,另外3人高管人均需缴纳103080元的个税。为何同样的收入金额,但是个税确出现了不小的差异呢?
政策指引:根据财税【2008】83号文规定,“对除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,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按照"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''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;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,按照"工资、薪金所得''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”
解读:公司股东按照20%计税,而其他人员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。在工资收入较高的情况下,就会出现案例中的情况。所以,我们在重奖企业人员的时候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提前应对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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